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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但无罪!你怎么看?

来源:金英杰河北校区       点击数:642      更新时间:2023-09-04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即便如此,非法行医的情况仍然存在,部分群众还是会去光顾这些“无牌诊所”“无牌医生”。向这类诊所、医生求医问诊,不仅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容易造成贻误患者治疗时机、导致疾病传播、随意丢弃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等危害后果,而且当在治疗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后,还很可能会面临追偿难等问题

你可能会问。都已经是非法行医了,怎么出了事还面临追偿难问题呢?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些虽有非法行医行为但获无罪或不起诉案例!

借此,规劝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在身体不适时及时向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寻医问诊,以免对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也提醒真正看文章的各位医师朋友,一定要合法合规从事诊疗活动,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文末附上相关法律法规!

裁判要旨

虽有非法行医行为,诊所内也查获过期药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药品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相应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证据不足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9)云2527刑初30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自1972年8月参加泸西县中枢镇阿平村委会的农村医疗工作,1989年自行在中枢镇大雨龙村开设诊所进行医疗活动。2007年8月,曾取得为期一年的乡村医生执业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2008年9月至2018年5月2日期间,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继续在中枢镇大雨龙村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8年5月2日,原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在对王某开设的诊所进行检查,发现王某仍在该诊所内从事医疗活动,并发现王某的诊所内存放有盐酸溴已新葡萄糖注射液、阿奇霉素、复方阿胶浆、克林霉素磷酸注射液、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肚痛健胃整肠丸、安尔碘皮消剂、谓书清、止泻保童颗粒、曲克芦丁注射液、呋塞米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注射液奥美拉挫钠、香果健消片、盐酸左旋咪唑片、复方氢氧化铝、羚羊清肺颗粒等17种过期药品。2018年1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属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虽在被告人王某诊所内查获过期药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有相应情节严重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非法行医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吴某某非法行医案(甘检公诉刑不诉〔2017〕7号)
【简要案情】

经大连市甘井子区卫生局调查,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贤林园***号的贤林园百信口腔诊所、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柳树南街***号的柳树南街百信口腔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诊疗活动,于2014年8月18日、同年9月16日被分别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4月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卫生局对贤林园百信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开展诊疗活动。以上两个诊所均属于大连市百信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股东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吴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不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不构成犯罪。
【案例】柳某甲涉嫌非法行医案(庆城检诉刑不诉〔2019〕74号)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柳某甲非法行医的行为与造成被害人谷某甲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柳某甲非法行医期间至案发,只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过一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情节严重情形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被不起诉人柳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马某某非法行医案(民检公诉刑不诉〔2017〕8号)

【简要案情】

马某某系民和**拱北管理者,多年以来其以自创的拍打病痛处、念经文、让病人喝杜瓦等方式向前来治病的人治疗。2016年7月30日、8月1日至8月4日,侯某某在其妻子白某某的陪同下前往马某某居住的“拱北”看病,在此期间,马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对候某某治疗一次,8月4日在马某某继续对候某某治疗时,候某某死亡。2017年3月6日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候某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型)猝死。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行医罪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指具有一定医疗卫生技术及知识的人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从事医疗诊断的行为。而本案中马某某本身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人证言能够证实,马某某所使用的治病方法,并不是我们普通意义上的医疗诊断行为,卷中能够反映马某某所谓的治病方式就是念经,让人喝“杜瓦”以及拍打,并且其从不让看病的人吃药、打针等通常意义上的医疗行为,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照片中能够证实马某某通常看病的地点没有任何医疗器械,因此马某某的行为应解释为使用宗教方式对人进行救治,其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次,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死亡的真正死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型)猝死,同时记载死者尸表损伤及情绪激动因素等对其死亡有诱发作用,结合鉴定意见对死者尸体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候某某生前在胸部损伤不是其致死原因,马某某对死者按压胸部的行为并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死者生前已在马某某处生活、“治疗”六日之久并无异常,马某某也不具有任何医疗常识且无法定的注意义务,其根本无法预见候某某的死亡结果。综上,结合全案事实、证据情况,能够确定候某某的死亡属于心肌梗猝死,与马某某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故马某某不构成犯罪。

【案例】李某某非法行医案(相检诉刑不诉〔2020〕51号)

【简要案情】

李某某在无医师资格证、无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自己家中、**村**组华某某小店隔壁开设无名黑诊所,非法行医20年以上。2019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给徐某某进行医疗活动,后徐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死亡。但经鉴定,徐某某符合因患重度支气管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与李某某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李某某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但与就诊人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来源:法制天平




责任编辑: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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